釣蝦釣魚降龍會

標題: 月半恩又偷跑了..... [打印本頁]

作者: 鬼仔    時間: 2008-9-25 03:10
標題: 月半恩又偷跑了.....
上次偷跑的證據......


水深約12呎左右......


腳路還算不錯~~
作者: 祥恩    時間: 2008-9-25 05:02
這個地方很多人都去過阿~~@@" 鬼大這種地方PO出來會沒魚可以釣喔
作者: tennis    時間: 2008-9-25 08:12
真是感謝大大提供這麼好的一個釣點給大家,但是至於會不會沒有魚可以釣,我覺得是個人的問題,假設大家釣到較小的魚或只是純粹消磨時間,應該還是有人會把魚放回去吧~~
不過,真得得希望如此~~
作者: 士新    時間: 2008-9-25 09:20
哇優美的環境~水深有12尺具有挑戰性~我的最愛
作者: 冷月葬花魂    時間: 2008-9-25 10:48
好漂亮的池子喔
真希望有機會可以去釣看看~
作者: 愛嘻皮的小跑    時間: 2008-9-25 17:17
上次去釣,釣到一半 忽然水面上有一隻長長的東西游過來
認真給他看一下  "蛇阿"
當天坐釣1小時  看到2隻蛇
所以去釣的人  要注意一點喔
作者: 看我蝦不蝦    時間: 2008-9-25 18:56
我之前去釣吳郭魚也看到一條蛇在水面游泳-.-
作者: 小岳    時間: 2008-9-25 19:12
各位大大
   那裡教台灣潭是興農企業的地因為921只前是小水池他們把它填平要蓋別墅結果被921搖的亙大興農企業放棄丟在那裡結果慈濟去放魚裡面的魚跟烏龜都是慈濟去放的後來外勞都去網魚大小都抓因為我看過外勞被我們打過
作者: babyloveme    時間: 2008-9-25 19:44
標題: 回復 #9 小岳 的帖子
這總手法是不對的唷>>K人
不過給它們一點教訓是對的~:lo
已前在溪邊~也是有人拿網子在那補魚~放了網子又不收
大魚小魚都死光光嚕~l這種更不能讓人家忍受~
所以~給那種人一點教訓~+1000贊成
作者: 鬼仔    時間: 2008-9-25 20:53
標題: 回復 #7 愛嘻皮的小跑 的帖子
有蛇.....
快打給風情..
他喜歡這一味的
作者: 鬼仔    時間: 2008-9-25 21:00
標題: 回復 #10 babyloveme 的帖子
人家大老遠流浪異鄉打工賺錢已經很可憐了.還打人實在不對....
我都趁沒人直接踢下水

其實這都不對啦.下次看到有人放網子.可以直接打110報案.請條子來處理.
作者: Charles Laih    時間: 2008-9-25 21:13
標題: 回復 #12 鬼仔 的帖子
叫條子來處理?速度會很慢∼∼很慢....
作者: 小岳    時間: 2008-9-26 05:31
它們是把網子拉過去在用石頭丟水裡.我看了好幾次我們打它.它也教一堆外勞來換我們被它們打.不過隔天我們打到它們工廠去它們老板叫它們來寫悔過書要我們放了它們.因為有好幾個在工廠被我們打到重傷阿
作者: 鬼仔    時間: 2008-9-26 09:00
標題: 回復 #14 小岳 的帖子
一時衝動所付出的代價可能不小喔.

光毆打外勞至重傷及涉嫌妨礙自由一事.所牽連到的刑案很重.
我問了警察朋友.給你一些參考.

刑法283條聚眾鬥毆罪,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

第 284 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
金。



原則上雙方互毆,雙方都會有民刑事責任。對方可以向你求償,你也可以向對方求償。要驗傷保留驗傷單和相關收據。

民事的部分會成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範圍會包括,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的費用和慰撫金。

刑事的部分會成立傷害罪。其中輕傷(第277條)是告訴乃論。重傷必須是重大不治或難治的傷害。
對方的傷勢可能還不構成重傷。但要個案具體判斷。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8 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79 條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二六 章 妨害自由罪
第296條
使人為奴隸或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96- 1條
買賣、質押人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媒介、收受、藏匿前三項被買賣、質押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97條
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98條
意圖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而略誘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99條
移送前條被略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00條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略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略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01條
犯第二百九十八條至第三百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302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03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第307條
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308條
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罪,其告訴以不違反被略誘人之意思為限。

以上是刑法中廣義妨礙自由罪章的規定,而狹義的妨礙自由是指剝奪他人行動以及身體上的自由,請參照上開法條第302條以及第303條規定。
作者: 小岳    時間: 2008-9-26 18:45
標題: 回復 #15 鬼仔 的帖子
六法全書我家很多阿.
作者: 鬼仔    時間: 2008-9-26 22:10
標題: 回復 #16 小岳 的帖子
六法全書多沒有用.要知道意思.
一套雖然沒多少.但是放著擺好看的很浪費.
不如把買書的錢存起來找律師比較實際.
作者: 邦邦    時間: 2008-9-27 00:17
打人就是不對~看大大似乎還蠻得意的樣子~一點都不值得學習~

看不過去就別理就是了~雖然報警很慢~但至少做到該做的~其他的看造化~

雖然是外勞~但也是人~誰都沒有權利去傷害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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