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蝦釣魚降龍會
標題:
新聞- (轉載)脫褲妹挑逗 沒做控性侵…(一則)
[打印本頁]
作者:
花蓮速度工坊N
時間:
2008-12-8 18:54
標題:
新聞- (轉載)脫褲妹挑逗 沒做控性侵…(一則)
脫褲妹挑逗 沒做控性侵
曹姓男子找傳播妹陪酒,付了數千元後卻被控性侵害,他強調傳播妹是自褪衣褲引誘他性交易,他被挑逗而撫摸對方,不料對方卻突然漲價要收6000元,他拒絕後,對方就離去,絕未強制性交,士林地檢署偵結,以證據不足不起訴處分。
這名傳播妹提告指出,今年2月18日凌晨4時,曹姓男子與友人在台北市林森北路一家KTV飲酒,並找她等4名傳播小姐坐檯。清晨7時,曹再邀她到北投區友人處喝酒;上午9時,曹趁友人喝醉睡著、她準備離去之際,強拉她到房間,毆打她後強制性交。
25歲陳姓男子承認撫摸傳播小姐,但他供稱,當天在KTV喝酒結束後分別給了坐檯費,因他要續攤,坐他檯的傳播小姐表示也想去,他言明同樣每小時付1000元帶她到友人處喝酒。
上午9時,傳播妹跑到友人房間並叫他進去,她自行脫掉內褲後說願以3000元性交易遭拒,但對方強拉他的手撫摸下體,他被挑逗心動,同意性交易,不料,對方突然加價到6000元,他拒絕後,傳播妹就跑到廁所講電話,接著向他要錢,並強調「沒做也要給」。
陳姓男子說,他付給傳播妹4000元,外加1000元計程車費,想不到,當天下午就接到傳播公司電話,要求支付30萬元息事。
士林地檢署調查,曹姓男子友人處的廁所在房內,房門未關上,任何人得自由進出,傳播女子指控被性侵害期間曾數度撥接電話,並打電話召喚熟悉的計程車,指控被毆打的頭部及背部並無傷痕,顯然指述與事實有異;雖然她的指甲上等處有曹微物DNA,但這僅能證明兩人或許有可能性交,沒證據顯示曹以強暴脅迫手斷強制性交;而且她如遭性侵後應該會儘速離開,怎會堅持搭指定的計程車,又沒向人呼救?諸多不合常理跡像,因而對曹不起訴。
歡迎光臨 釣蝦釣魚降龍會 (https://vanquishloong.com/vanquishloong/)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