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蝦釣魚降龍會
標題:
拜託各位來救救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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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關西胖虎
時間:
2010-7-9 15:39
標題:
拜託各位來救救我~
有人能救救我嗎
http://vanquishloong.com/vanquishloong/viewthread.php?tid=34072&page=1&extra=page%3D1#pid782518
[
本帖最後由 關西胖虎 於 2010-7-9 15:46 編輯
]
作者:
菁仔
時間:
2010-7-9 16:27
這是什麼跟什麼????
別打筆戰~沒意義~浪費時間
氣死活該~
你還有小孩要顧,別氣壞身子~
多花點精神在小胖身上吧~~這才是實在的!!!
作者:
關西胖虎
時間:
2010-7-9 16:29
標題:
回復 #2 菁仔 的帖子
我打算休兵呀
結果他老兄就PO一篇要告我
超扯的~
我的中文沒那麼差吧
那二句話何來的威脅感呀!!
作者:
KIMING
時間:
2010-7-9 16:35
標題:
回復 #2 菁仔 的帖子
是小虎妹拉∼不是小胖
很幼齒低
作者:
轉輪
時間:
2010-7-9 16:48
既來之~則安之
心神不要亂!
作者:
關西胖虎
時間:
2010-7-9 16:52
標題:
回復 #5 轉輪 的帖子
是的,轉師傅
~
作者:
永和王哥
時間:
2010-7-9 17:01
標題:
回復 #1 關西胖虎 的帖子
還是 休假吧
放寬身心吧
作者:
美樂王子
時間:
2010-7-9 17:02
白髮大叔和轉師傅說得太好了~~~
作者:
轉輪
時間:
2010-7-9 17:03
標題:
回復 #6 關西胖虎 的帖子
可以看出你還很緊繃喔~
你應該利用兩天假日 好好放鬆一下
作者:
放槍高手小路
時間:
2010-7-9 17:05
我老婆也常對我說 你要怎樣 你想怎樣
有種不要回來 回家你就死定 不回家死的就是釣竿 對我身心造成嚴重傷害
作者:
美樂王子
時間:
2010-7-9 17:10
標題:
回復 #10 放槍高手小路 的帖子
乾~~~你又跑日月潭,蘭嶼,澎湖~~又衝宜蘭,花蓮~~也對我和轉師傅的身心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
作者:
清仔
時間:
2010-7-9 17:10
把它當成不專業但又愛"假會"就好了啦
作者:
菁仔
時間:
2010-7-9 17:16
標題:
回復 #11 美樂王子 的帖子
為什麼你對小路的行程瞭若指掌?????
作者:
新竹小李
時間:
2010-7-9 17:17
標題:
回復 #6 關西胖虎 的帖子
阿哥最近不順~~有去廟裡走走嗎?
依我自己的經驗....這是買刮刮樂的好時候喔!
你尿尿有沒有洗手?我只要沒洗手都會出事~~所以我連拉屎都洗屁股喔
開開玩笑別介意~~
作者:
轉輪
時間:
2010-7-9 17:23
標題:
回復 #10 放槍高手小路 的帖子
乾~不如出來跟我PK
P的贏 我就相信你說的歪理
作者:
關西胖虎
時間:
2010-7-9 17:24
標題:
回復 #14 叫我小李 的帖子
手脫臼,機車連破三條新胎,現在又被人說要告我
明天來去走走
作者:
放槍高手小路
時間:
2010-7-9 17:25
標題:
回復 #11 美樂王子 的帖子
那你說你要怎樣嘛 你想要我有什麼下場
作者:
美樂王子
時間:
2010-7-9 17:26
標題:
回復 #18 放槍高手小路 的帖子
我想要你喝完我的山泉水之後,躺下來讓我打高爾夫球~~~
作者:
放槍高手小路
時間:
2010-7-9 17:26
標題:
回復 #15 轉輪 的帖子
我才不要跟你PK 我32年來都一直是歪的 一定輸
作者:
美樂王子
時間:
2010-7-9 17:27
標題:
回復 #2 菁仔 的帖子
因為你移情別戀了~~
作者:
放槍高手小路
時間:
2010-7-9 17:30
標題:
回復 #19 美樂王子 的帖子
你的不是山泉水吧 是陳年茅台才對 我躺下來的話 果嶺會變很高耶你打的上嗎
作者:
美樂王子
時間:
2010-7-9 17:32
標題:
回復 #22 放槍高手小路 的帖子
通常我們在推桿的時候,會先把果嶺上的旗子拔起來~~~
作者:
12味
時間:
2010-7-9 17:59
標題:
回復 #16 關西胖虎 的帖子
虎哥~你放心 以我最近收集的法律資訊
他下不了台階~亂費而以~不用理他
單評那2句話~要去告
狀紙或許他能掰的出來
但告的重點勒?
要告啥咪?
毀謗?人身攻擊?銷像權?著作權?恐嚇?
我看不出來哪一點能寫在狀紙上的
因為法律太多漏洞了~單憑這點如雜毛般的鳥事
壞年東一堆人都在告~又有哪個法官~這麼閒
以目前法院情況~他光排隊~大概排到明年去了
[
本帖最後由 12味 於 2010-7-9 18:03 編輯
]
作者:
曙光
時間:
2010-7-9 18:01
標題:
回復 #16 關西胖虎 的帖子
山不在高有仙則靈~話不在多有誠則理
我的信用卡還被盜刷~~~~~~~~~~~
作者:
阿肥A
時間:
2010-7-9 18:01
標題:
回復 #22 美樂王子 的帖子
旗子拔起來還有2顆石頭要做何處理~~
作者:
曙光
時間:
2010-7-9 18:03
標題:
回復 #10 放槍高手小路 的帖子
那就回拿釣竿出門啦~~~不用回家釣竿又安全
作者:
美樂王子
時間:
2010-7-9 18:03
標題:
回復 #25 阿肥 的帖子
當然是撿起來丟掉~~
作者:
阿肥A
時間:
2010-7-9 18:04
標題:
回復 #1 關西胖虎 的帖子
拍年東搞蕭郎~~~
放寬心∼修假去∼
難得熊胖都幫你掛上休假中,何必管那倚老賣老之輩
作者:
曙光
時間:
2010-7-9 18:04
不會連草都要拔掉吧!!
作者:
阿肥A
時間:
2010-7-9 18:05
樓上的~~你好殘忍歐
該不會你還想一根一根除草阿
作者:
曙光
時間:
2010-7-9 18:09
這麼累幹嘛~有除草機阿
作者:
清仔
時間:
2010-7-9 18:42
標題:
回復 #22 美樂王子 的帖子
還外加除草機給它嚕一嚕
作者:
馬拉松小子
時間:
2010-7-9 20:11
胖虎好可憐喔~~都休假了,還被ON CALL的感覺
不如出來喝一杯拉~~
還是我和你來去PK~哈
作者:
攻之蝦
時間:
2010-7-9 20:21
標題:
回復 #14 叫我小李 的帖子
你在野外拉屎有洗屁股? 片笑耶~
虎哥~你可以先收集有關的文章~對你有利的~不利於他的~
沒有做出對不起他的事情不用怕~公道自在人心~
[
本帖最後由 攻之蝦 於 2010-7-9 21:54 編輯
]
作者:
馬拉松小子
時間:
2010-7-9 20:23
標題:
回復 #34 攻之蝦 的帖子
他不是都不在野外拉的~~~
作者:
攻之蝦
時間:
2010-7-9 20:25
標題:
回復 #35 馬拉松小子 的帖子
我目前也只見過他去青草胡一天兩坨屎~沒洗屁股我保證
上次差點就要再永和山了~好可惜
作者:
新竹翻車
時間:
2010-7-9 21:06
標題:
回復 #1 關西胖虎 的帖子
胖虎大~讓他慢慢去告~~~
告了多丟臉而已...少部分人沒有法律素養不必計較...
....
讓他知道,"原來這不成立犯罪喔"
您放假好好休息吧~~~
作者:
新竹小李
時間:
2010-7-9 21:32
標題:
回復 #36 攻之蝦 的帖子
所以我現在都不去青草湖釣魚......
作者:
hwatsung
時間:
2010-7-9 22:32
胖虎:
看到又有人要提告,按,心中的刺激感又出現了!
看過你跟另一位的對話,與我轉貼評論神教的文章相較,對方要提的訴訟成立機會與我相較,能成立的話,不是警察太閒,就是檢察官無聊吧!沒有人會用這龐大的司法機器去讓他浪費資源的,放寬心,把這當作笑話就好了!
作者:
寞天寂地
時間:
2010-7-9 23:18
標題:
虎哥加油
溪釣冠軍又怎樣
沒人品-沒釣品-身懷絕技又如何
對啦冠軍光環還頂在頭上
對啦就因拿了冠軍就目中無人
幹麻想炫耀啥想表現啥
你很會釣嗎 很會拿筆告人嗎
懶的跟人嘴砲筆戰 還想要告人
叫囂PO文你還會啥
虎哥
民之所欲
常在我心
不用對那種人生氣 浪費力氣而已
加油喔 開心喔
作者:
曙光
時間:
2010-7-10 00:53
標題:
回復 #39 hwatsung 的帖子
作者:
元老大
時間:
2010-7-10 02:13
胖虎不是已經解釋給他聽了嗎,完全無威脅性
我倒覺得告訴人口氣反而語帶威脅,胖虎整個人身心俱疲
這算不算精神傷害??
版主制訂規章,維持秩序,違反者乃規勸之,
此非為威脅,而是教導
,並請求
失主
尊重他人
若這也要罵,又要告~~~不合情也不合理
這個火冒三丈的
失主
要人尊重必須先自重
請~~
謝謝~~
對不起~~~
嘴上常掛敬語,得饒人處且饒人
這樣暴戾之氣就會少一些了
聽得出來
胖虎施主
已經很讓步了,若真的要PK
老衲倒是有個拙見
既然是溪釣,又無說釣何物
不如釣溪中蝦如何
善哉~~善哉~~
作者:
元老大
時間:
2010-7-10 02:29
..
..
..
菩提本無樹 明鏡亦非台 本來無一物 何處惹塵埃
請問各位~~我貼上這個慧能名言,有無違反著作權法
作者:
NG88
時間:
2010-7-10 03:27
最近我也在走官司
對方告我 "非駕駛傷害罪" "恐嚇" 還有一條什麼忘了
想索取"精神賠償" 50萬
以及一些有的沒的賠償
修車費啦 交通費啦 不能工作的補償等等一大堆
總共要76萬(她X的 妳怎麼不多加一條"遮羞費")
事情是這樣發生的
某天晚上7點多 我在介壽路上
紅燈轉綠燈剛起步沒多久 一台摩托車"擦撞"到我車子的"右後"車門
倒了下來 正常人都會去牽她起來 我也這麼做了
然後 人沒怎樣 連褲子都沒破洞 還可以站起來跟我"喬"
車子也只有一點點點的小小小擦痕
堅持要坐救護車 還要去警察局做筆錄
................. 過一陣子 調解委員會時
堅持不和解(要12萬 我當然不是凱子)
所以 進了法院
拎阿罵勒 連法官都說了 證據非常薄弱
繼續告下去對她很不利 她還要堅持下去
證據是 我車子沒有傷痕 她摩托車太舊
無法判別車上的傷痕是如何造成
監視器又拍的不清楚 所以 就靠這些證據想跟我要76萬
我是長的就一付很有錢的凱子樣嗎
還是我最近卡到陰啦
[
本帖最後由 NG88 於 2010-7-10 03:28 編輯
]
作者:
hwatsung
時間:
2010-7-10 06:22
標題:
回復 #44 NG88 的帖子
這個年頭也不知道大家的心裡在想什麼,依你所述,若是車禍發生當下你是在你的車道,而對方擦撞是在你的車道,那對方根本連勝訴的機會都沒有,當判決確定你無事時,難聽點,你還可以向對方提出民事訴訟進行精神、名聲方面的求償。
現在的法律已經不是以前那種「道義」式法律,而是依照『法理』來進行判決,所以法官不會再有那種「大車、小車發生事情時,一定是大車的錯」的觀念了!
作者:
okjoe
時間:
2010-7-10 09:22
胖虎大 請您不要理他就好
對那位仁兄的文章也不做任何回應
請看這篇新聞 那為仁兄的作法和新聞報導的仁兄作法相似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710/4/28zuu.html
這樣的挖陷阱提告索賠 還有故意小車撞大車要索賠
這年頭害人的咖一堆 正常工作求溫飽的人是哪裡有錯了
老是遇到這樣的怪咖
告人為樂的人 思維和常人不同 總是想激怒對方 讓對方有明顯不利的證據在提告
作者:
美樂王子
時間:
2010-7-10 10:02
不管在網路上或是現實生活上,總有形形色色的人,有人與你合得來,有人則合不來.
自己本身的稜角越多,合得來的人就越少.
與自己合得來的人多,人生也會過得比較輕鬆.
如果大家忘記的話,就把竹蝦精神再拿出來溫習一下.
熱忱助人
寬容接納
知足惜福
釣品優於釣技
度量大於蝦量
作者:
關西胖虎
時間:
2010-7-10 10:44
謝謝各位的安慰與鼓勵
這也是人生一種經驗~
如轉師傅說的"既來之~則安之"
我的稜角真的要磨一磨~
如朋友說的,我的心不靜,必須讓自己心靜下來
竟然碰到了,那就勇敢去面對吧!
如果將來有什麼需要的,還願大家幫幫忙!
謝謝大家!
作者:
hwatsung
時間:
2010-7-10 11:36
標題:
回復 #48 關西胖虎 的帖子
有啥需要幫助的,要你自己提出來我們才知道要從那裡幫你
現在將所有有關你們之間對話的文章及相關資料收集起來,因為這些是將來若要進警局作筆錄,或是到地檢調查庭時,對他對於你所提出之告訴證據來一一證明你並沒有如他所言的有那些言論,我已經請左手憲看一下你們之間的文章,他是一位很優秀的打官司資料收集者,別擔心,只要你是對的,我們一定幫你走過這一段,重點是自己不要慌喔!
作者:
愛愛釣的殺手方
時間:
2010-7-10 17:44
標題:
回復 #31 曙光 的帖子
用除草劑比較好用~~~~~~
作者:
andypeng
時間:
2010-7-10 17:50
標題:
回復 #1 關西胖虎 的帖子
中時電子報 2010/07/10
中國時報【陳慶居卅苗栗報導】
小心!網路討論交流暗藏陷阱!台北縣陳姓男子,多次在網路「技巧性」張貼具挑釁性文章,蓄意引起其他網友以「訐譙」內容回擊,再藉機提出公然誹謗及恐嚇等告訴,以刑事告訴向對方索取「和解金」。陳男也在網上炫耀收到數十萬元和解金;檢警懷疑他專用這種方式牟取和解金,呼籲網友謹言慎行。
苗栗檢方最近偵辦陳男控告張姓網友恐嚇案,全案偵結不起訴處分,但張涉嫌妨害名譽部分卻被起訴,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這件官司源起於張姓網友在露天拍賣討論區發表「家附近幾隻流浪狗被可惡小孩虐待」言論,陳男便以暱稱「濫咖必殺」之名質疑其內容真實性,張心生不滿以「幹」、「他媽的有種就不要回」、「隔空捉藥的騙徒」回罵,經陳男提告後,張因這些具侮辱性言詞,被認定有妨害名譽罪嫌而遭起訴。
檢警事後查證,設籍北縣三重的陳姓男子,九十五年起,即在露天拍賣討論區,及雅虎奇摩拍賣討論區,以暱稱「爛咖必殺」對張貼文章的網友留言,其內容極具挑釁意味,當對方被激怒回覆反擊時,再據此提出告訴,欲藉刑事逼使對方付錢和解了事,類似的刑事告訴案,超過十件以上。
苗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許智評表示,陳姓男子在網路上措詞小心,刻意閃避刑責,卻又挑釁激怒他人。例如廣泛指「討論區就出一些混蛋」;在虐狗文章中指「其實小孩那樣也沒什麼,不過就是好玩」,甚至嗆聲要對方「請個新帳號來嗆,我看,十之八九是個被我教訓過的手下敗將,我教訓人是有本事,你要有種,可以不和解,有人逼你嗎?不和解,你就等判刑」等等,在在都暗藏陷阱。
陳男事後還大剌剌在網路公開收到一、二十萬元和解金,檢方偵訊時也自承提出刑事告訴後,有些案件獲一萬到三萬不等和解金,但辯稱總金額記不得了。
許智評說,時下網路討論交流盛行,像陳男對不特定對象攻訐,巧妙規避刑責,而回應反擊者,可能衝著他而來,無意間就會掉入其陷阱。檢方提醒網路使用者在網路言論,如對特定對象發表足以貶損人格評價之言論,仍受實體刑事法律之規範,不因網路屬虛擬世界而有不同評價,網友不可不慎。
胖虎 我不知道你還記的我咩
上面是轉貼的
你參考看看
我不知道對方是不是因為看了這個
不知道他有沒有其他的想法
只是覺得怎麼跟這很像 現在說話的要小心一點
作者:
關西胖虎
時間:
2010-7-10 18:49
標題:
回復 #49 hwatsung 的帖子
小宗哥~
謝謝你的幫忙!!
我目前人在山上,等晚一點下山後再撥電話給你!
作者:
關西胖虎
時間:
2010-7-10 18:51
標題:
回復 #51 andypeng 的帖子
安迪哥~
雖只有一面之緣,但小弟是很念舊的:loveliness:
謝謝你的提醒,經過這次的經驗,在處事上我會讓自己成長些,處事圓融些!
謝謝你唷!:loveliness:
作者:
關西胖虎
時間:
2010-7-10 18:54
標題:
回復 #52 死吧蝦蝦 的帖子
蝦大,謝謝你的力挺
原則上我是不會告他的
因為在我來看,這些言語上的爭鋒只是雙方立場不同的呈述而已
所以一切待事情的發展而定~
謝謝你唷!
作者:
馬拉松小子
時間:
2010-7-10 20:27
標題:
回復 #51 andypeng 的帖子
安迪哥哥…~~好久不見~
作者:
TCPIP
時間:
2010-7-10 20:38
胖虎哥
溪釣版的大大們大家有都很挺你
有什麼需要幫忙的小弟可以幫忙的話小弟很願意
檢視一下那個錯的離譜的發言
其實
我感覺到他的內心深處
是很酸很酸很酸的
什麼保育那都是假議題
找架吵用的
真正他想說的
其實是
為什麼寶島xxx沒找x
我技術可是xxxxxxxxxxxx
哈哈我亂猜的~~~~~~~~
告我???
我又說誰了
請不要自己臉上貼金
哈哈
基本上我覺得只是一時氣不順而已
恢復理智之後我相信想想也沒什麼
雞毛蒜皮一點小事而已
只是小心別讓別人抓住"把"
[
本帖最後由 TCPIP 於 2010-7-10 20:58 編輯
]
作者:
左手憲
時間:
2010-7-10 23:13
標題:
回復 #52 死吧蝦蝦 的帖子
很久沒上來了 先跟各位先進請個安
接到宗哥的電話 下班趕緊上來看一下到底"花生省魔術"
注意喔...
在這你是山大王<<<<這句拿來提告 才有力...
死吧蝦蝦大大已經點出關鍵了 簡潔有力 一針見血
一出手就知道有沒有 真是令人讚賞
援引法條如下供各方賢德參考
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規定:
意圖散布於眾,
而
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
因此,
毀謗罪之成立,在於「散佈於眾」之意圖,
而指摘或傳述不實事實,
亦即欲將損人名譽之事實,
傳播使大眾知悉。所謂「散佈於眾」意圖,
係指
向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散佈之意圖
,
包括向新聞媒體或某些人公布。
而縱使所傳述之事實,
尚未達眾所皆知的程度
,
也
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
可以請該位大德舉證來證明胖虎是山大王.........
如果該位大德舉不出證據證明胖虎是山大王的話.........
就................
另毀謗罪有一條但書
涉及私德者不在此限
很明顯的
不管該大德所指啥山大王或啥海霸王
其動機很顯然的並非是以公共利益為出發點
所以現在發球權在誰手上
局勢應該很明朗了
[
本帖最後由 左手憲 於 2010-7-10 23:19 編輯
]
作者:
TCPIP
時間:
2010-7-11 01:25
唉~~~
何必呢
溪釣場上的事情還是溪釣場解決比較好
告來告去焦點都模糊了
不如小弟有個建議
釣場上的恩怨釣場上解決
舉辦一場溪釣PK賽
贏了版主給你做
既然對管理有意見
看你有辦法管得更好嗎
輸了就辦一桌請客大家交個朋友
承認人外有人天外有天
可以找公正人士裁判
不知道可不可行
就讓恩怨在溪釣場解決
告來告去的我看了好傷心
[
本帖最後由 TCPIP 於 2010-7-11 01:32 編輯
]
作者:
新竹翻車
時間:
2010-7-11 01:42
標題:
回復 #58 左手憲 的帖子
其實沒有太多法律素養的人...不會懂法條真正涵義....
要挖洞、嘴巴說要告人,人人都會...只是沒人這麼無聊(但今天有破例)....
有修養的釣魚人,不應該有這麼偏激且不理智....
胖虎哥加油......
蝦大頭腦也真的蠻清醒的....."在這你是山大王"~~一點即是....
溪釣冠軍也要加油了......
溪釣冠軍又如何 ???? ............ "不如出來跟我PK".....??
跟你PK浪費時間......不如跟釣友釣釣魚蝦~聊聊天 !!
很會釣又如何 ?~釣品重於釣技...第一點你就輸了其他還有啥好比
有釣技、沒釣品.....打槍......失格了 !
作者:
TCPIP
時間:
2010-7-11 01:47
蝦大的看法很正確也沒錯
但我是想說
去法院決勝負
還不如溪釣場解決
畢竟事因溪釣而起
既然有很多管理的想法
覺得這不好那不好
有一天你當版主就知道辛苦了
大家花一天時間PK就結束了
總比上法院PK浪費好幾年時間好
當然拿版主當賭注這事關重大
小弟只是建議
[
本帖最後由 TCPIP 於 2010-7-11 01:49 編輯
]
作者:
漢.桑
時間:
2010-7-11 08:41
嗯~~這些仙覺講得很經典,要收藏起來..................
法院不是三人成虎的地方,起不起訴是檢察官的權利,判不判刑由法官來裁量
如果,有罪與否單靠法條文字推理,這些講得嘴角起泡泡的仙覺全都可以去考司法特考了
承如各位的高瞻遠矚,每位都可以考上~~但很不幸的是法條引用錯誤~~
人家會告的不是智慧著作權的部份~~再去找找吧!!!
就單訴訟程序,就會搞翻你的生活
1先到刑警隊作筆錄(有工作的要不要請假呢?刑警不會挑假日作筆錄的)~~這是刑事訴訟喔!!!
2筆錄移送地檢~檢察官發出傳票開偵察庭(請問你要不要請假呢?)
3開偵察庭前你要不要準備對你有利的資料呢?(生活步調會不會亂?)
(如無法主張為「合理使用」之情況下,且經當事人同意恐怕是難逃此罪之成立…)
4通常這種的檢方會提起簡易訴訟判決~~開庭日,要不要到庭呢?看你高興!!去還又要請假!
5收到判決書起算兩造可在二十天內提起再訴,如果對方再提訴,還要再請假出庭~~~
單這些歷時前後約半年,簡易判決流程很快~~平靜的生活肯定起大浪!!
====================================================
今天是自己求人家來告你的,就沒啥好哀怨的了!!
訟狀一旦遞出,兩星期內法院一定會來函通知,請交待家人待在家裡收信吧!!
====================================================
這是刑事案件~一但判刑確定,影響層面相當的廣~~~會留案底的
良民證從此說掰掰~~(這張多好用呀!!)
申請簽證沒有它就別想出國了~~美簽肯定拿不到~~不要講移民依親了,觀光都難
銀行信用也會打折扣的~~反正慢慢去體會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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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啥讀過書~司法考試我去了兩次~沒上意料中的事~~現在有空就幫人寫寫狀子
要告一個人還不簡單咧~~法院有賣狀紙(一份三塊錢),不會寫OK啦~
法院有咨詢義工~可以問但不會幫你寫!!
用山大王...... 等等的字句去告看看會不會成立我不知道~~因為我不是承案檢察官
但我剛講的程序(1~4)還是要走一遍!!好處是刑事案件不用繳開庭費!!!祝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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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帶提一下~~
承案地檢法院是原告的管轄法院,所以肯定不會是新竹法院
但刑警筆錄有可能去關西分局,嗯!!這還好~~~
對對~南北征戰四處,得獎無數~~法官會認定他的專業技能與知識
只要他提出證明,會相當不利訴訟判決結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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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漢.桑 於 2010-7-11 09:00 編輯
]
作者:
爵士
時間:
2010-7-11 08:54
發表於 2010-7-9 16:41 美樂王子
說休假了,還在這裡噴口水,真是不可取~~好好檢討一下~~
虎哥既然已經"休假"~就好好修生養息吧
或許一下子放掉辛苦經營2年的溪釣版不容易
溪釣版的走向已經不是你的職責範圍
該面對的心態調整~只能默默幫你加油
煙都能戒掉了~相信你應該能很快調整過來
對於提告的部份~雖然不懂法律~但是小小看法
1.無營利/圖利事實
2.屬於合理使用範圍
3.非故意使用
如果法官裁定"不起訴"
你該有的
"誣告"
權益別輕易放過
有人提醒了
要告一個人很簡單~但是要法官起訴沒那麼容易
訴訟期間~所有開支單據請妥善保留~以後還會變成現金
當然請假紀錄~也要保留唷
精神損失賠償~這就不是幾萬能解決的(發財的機會~可別忘記分點給我)
要提告的也要衡量勝訴敗訴的機率吧
陪了夫人又折兵~到頭來會是誰
得獎無數跟著作權有啥關係勒
我倒是知道拿獎牌跟人品一點關係都沒有
嚇唬誰阿
搞半天還不就是想擾亂心思
不用提告就達到目的了
千萬別中計
舞照跳馬照跑~管他媽嫁給誰當"老"二奶
[
本帖最後由 爵士 於 2010-7-11 09:42 編輯
]
作者:
爵士
時間:
2010-7-11 08:56
關於著作權最有名的"鳥"攝影家林英典的 一些案例
http://mysong.tw/bbs/redirect.ph ... amp;goto=nextoldset
網路著作權相關新聞
鳥照遭侵權 求償990萬 獲賠5萬桌曆廠商主動抽換
法官認情節輕微 鳥協前理事長林英典 也曾告2名清大生
【記者呂志明卅板橋報導】
中華民國野鳥協會前理事長林英典,因印製桌曆的廠商「金利揚行」寄給他的產品型錄中,有他所拍攝的鳥照片卻未經他授權私自利用,因而控告負責人羅麗玉及業務員陳進福涉嫌違反著作權法,並請求附帶990萬元的損害賠償。
這起案件有關刑事部分,台灣高等法院認定羅麗玉、陳進福違反著作權法,各判處拘役50日。民事部分,法官認為,金利揚行每年都有付授權費1萬元使用林英典攝影著作12張,這次未經授權使用林的攝影作品4張9次,林請求990萬元「顯屬過高」,且金利揚行事發後也主動抽換涉及侵權的照片,2人侵害情節尚屬輕微,判准5萬元。
日前,林英典也曾前往新竹地檢署控告2名清華大學畢業生未經他授權,私自從網路下載他所拍攝的鳥照片,涉嫌違反著作權法,並請求附帶民事賠償 1225萬元。
林英典起訴主張,他所拍攝的作品,未授權台北縣金利揚行使用,該公司去年卻將這4張照片印製在產品型錄及三角桌曆共計9次。
陳進福、羅麗玉反駁,金利揚行歷年來,經授權取得照片及買受合法光碟之數量眾多,引發爭議的照片是2人於87年間任職其他公司期間經授權取得,當時取得照片後即交由美工人員處理,由於以往取得新著作權時會把舊的銷毀,可能因為美工人員疏忽漏刪,才會不知情將照片帶到新公司誤用。
【2005-07-03/聯合報/C2版/北基要聞】
鳥類攝影家 被逼成網搜偵探
林英典攝影作品一再被盜用 忍無可忍 挺身反擊侵權 提出告訴80多件
【記者楊冬青卅台中報導】
國內圖片侵權嚴重,鳥類攝影家林英典被「侵」到忍無可忍,挺身捍衛自己的著作權,近年提出的告訴案高達80多件。他從對著作權法一無所知,到變成「網搜偵探」,他苦笑說「我都是被逼出來的。」
林英典從事鳥類攝影,包括彰化銀行、華南銀行、土地銀行等印製的精美月曆,都曾採用他的作品,加上他發表的生態、花鳥圖片超過1萬張,連帶地被侵權的情況,越來越嚴重。最令他不解的是少數高中、大學的網頁,學生侵權此起彼落,他感嘆說:「不知道這些學生是怎麼教出來的?」
林英典指出,侵權案大多是對方未知會他,擅自將他的攝影作品置入各種商品或包裝。除了常見的日曆、月曆、光碟之外,名片夾、紙杯、鳥飼料、預售屋廣告等,到處可見。3月他和朋友在北部濱海公路趕路,一輛遊覽車超車後,眼尖的朋友突然指著車體廣告大叫「那是你拍的絲光椋鳥。」他追上去一看,確定沒錯,當場找遊覽車公司理論。
林英典指出,侵犯著作權,不僅侵犯著作權人的創意,也對著作權人很不尊重。他為了經營優質的作品,腦力、體力的投資都很可觀,其中的辛勞外人無法了解。
他舉例指出,他為了拍攝猛禽「澤鵟」進食的畫面,連續8天,趕在清晨3時從台中出門,清晨5時進入雲林的鰲鼓農場,從事一整天的觀察,全天候記錄澤鵟的生態和活動路線,尋找澤鵟捕捉獵物後進食的定點。等到確定地點,第9天再屏息靜氣,耐心等待澤鵟入鏡。
林英典說,清晨的鰲鼓農場,沼澤地到處是濃濃的露水,光扛著迷彩帳篷走到觀測點,全身從裡到外就已濕透。持續觀察的過程中,成群的蚊子又大又凶,撥都撥不走,叮得人快抓狂。而且在太陽猛烈照射下,帳篷內的溫度直逼攝氏50度,地熱不斷冒上來,上烤下煎。
他說,如果不是要成就理想的作品,何必如此為難自己?這也是他不畏批評、持續反擊侵權行為的原因。
【2005-07-16/聯合報/C2版/台中市新聞】
野鳥照片著作權
檢方:非營利教育目的 不構成侵害
【記者蔡維斌、魯永明卅連線報導】
雲林科技大學江姓教授使用國內知名野鳥生態攝影師林英典的野鳥照片,遭林英典控告;林英典對未預先告知使用他的照片,一律採取法律行動,連縣政府教育局也都面臨挨告,但檢方強調,只要是非營利的教育目的,均屬合理使用範圍,並不觸及違反著作財產權。
雲科大江教授被控告部分,因著作財產權屬告訴乃論,告訴人林英典已撤銷告訴,檢方昨天以不起訴處分。
但傳出是因為賠錢達成和解,才獲撤銷告訴,學校主任秘書周榮泉則否認,表示目前仍在協調中。
雲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蔣得龍表示,著作財產權相關規定中,有「合理使用」的範圍,尤其是非營利性教育目的使用,並不構成著作權的侵害。
縣政府去年委託林內鄉三名熱心的國小老師,編撰鄉土教材,也因使用林英典的14張野鳥照片,目前正與作者協商中。
據了解,近年來因擅自使用林英典拍攝的生態鳥類照片,而被控告的有80多件;林英典曾對外宣稱,他這麼做是為了維護與尊重著作權。
【2006-02-17/聯合報/C2版/雲林縣新聞】
著作權論戰
攝影師告環盟理事長 駁回
【記者林宛諭卅員林報導】
彰化縣環保聯盟理事長蔡嘉陽在網站上發起「抵制攝影師林英典作品」,林英典控告蔡嘉陽妨害名譽要求賠償30萬元,彰化地方法院駁回林英典之訴,認為蔡嘉陽所言是可受公評之事。
攝影師林英典95年控告退休老師蕭平治侵害他的攝影著作權,要求賠償30萬元,蕭平治因此被高分院判決需賠償林英典二萬多元。蔡嘉陽「看不過去」,力挺蕭平治,在網路上發起拒買林英典包括日曆、書籍等所有出版品或「公開將他的書送上垃圾車」。
昨天蔡嘉陽獲知判決結果時說,林英典侵入鳥的棲息地拍照,野鳥也沒向他收錢,林卻對這些致力於生態推廣的人「濫訴」,除非林英典道歉,才能停止大家對林的不滿,否則他是不會撤下網路上的「抵制」文章。
林英典昨天獲知判決結果表示,尊重司法,收到判決書後再決定是否上訴。他強調,不告而取就是不對,那是對著作權的尊重,如果當事人事先知會,或事後自知理虧道歉,他都好談。
他認為蔡嘉陽可以談著作權合理使用,但不應要大家不要購買他的書,這已經侵害到他的權益。
蔡嘉陽指出,蕭平治長久以來也熱心於生態保護推廣工作,他在自己所設的台語教學網站還我台灣鄉土鳥名專題中,以非營利、教育目的使用由鳳凰谷鳥園出版的台灣鄉土鳥誌書中,使用林英典拍攝的松雀鷹照片,雖然有引用照片出處,但未徵求林英典同意,及載明作者名字,而被林控告。
「他的攝影心態不對,把生態資源當做自己營利工具」、「對生態教育付出這麼多的人提告,怎不令人痛心」,蔡嘉陽主動公開表示無條件提供自己生態攝影作品,供給學術研究、報導等使用,更結合250名攝影師參與,要大家不必再使用林英典的作品。
承審法官認為,憲法明文保障人民言論自由,讓人民可以監督各種政治、社會活動功能,「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者不罰」,蔡嘉陽是「關心著作權合理使用問題,促正視著作應合理使用」,議題尚屬合法,所以駁回林英典之訴。
【2008-06-04/聯合報/C2版/彰化縣新聞】
合理使用 不給錢就告 攝影師誣告起訴
【記者劉峻谷卅台北報導】
台灣省野鳥攝影學會前理事長林英典,不滿黃美鄉在部落格引用他的一張台灣藍鵲照片四次,求償十五萬元未果,控告黃美鄉違反著作權法。台北地檢署認定黃美鄉是合理使用照片,不違法,反將林英典依誣告罪嫌起訴。
檢方認定林英典明知黃美鄉引用照片時,已註明攝影者為林英典,沒有盜用照片的意思;照片用在黃美鄉個人部落格,沒有做商業或營利用途,也屬於合理使用,卻仍控告黃美鄉違反著作權法,想用訴訟手段,取得十五萬元和解金,因此檢察官主動簽分案,將林英典依誣告罪嫌起訴。
檢察官為了加強證據,特別清查列出九十四年至九十六年間,林英典在台灣各地檢署提出的違反著作權刑事告訴已偵結案件共五十九件。其中卅一件撤回告訴,廿八件處分不起訴;撤回告訴案件大多是因被告賠償林英典五萬元至十萬元達成和解,林才撤回告訴。不起訴處分案件,則多屬被認定為合理使用照片。
林英典除了對黃美鄉提出刑事告訴,還向台南地院提出民事損害賠償之訴,法院亦判決林英典敗訴。 這不是林英典第一次告人不成反而被起訴。去年他因類似的案件,被檢方起訴,台北地院依誣告罪判處他十月徒刑,減刑為五月,目前上訴中。
【2008-09-23/聯合報/A9版/社會】
作者:
jimmy愛釣蝦
時間:
2010-7-11 09:55
標題:
回復 #66 爵士 的帖子
虎哥既然已經"休假"~就好好修生養息吧
或許一下子放掉辛苦經營2年的溪釣版不容易
溪釣版的走向已經不是你的職責範圍
該面對的心態調整~只能默默幫你加油
煙都能戒掉了~相信你應該能很快調整過來
依照小弟入降龍兩年來(應該)觀察
虎哥當不了閒人啦 ~~
虎哥就改當我們
降龍人
勇猛的
參謀
桃竹苗永遠的挺你,桃竹苗是你永遠的家
不用管他媽媽要嫁給誰
酒照喝,球照踢
今晚西班牙開香檳
作者:
對對
時間:
2010-7-11 10:12
標題:
回復 #67 爵士 的帖子
感謝爵士兄的釋疑,原來照片貼在個人部落格是不違法的,還好我的部落格沒有廠商的廣告,也就是沒有營利及商業的用途,但是反觀此論壇,一直都有廠商廣告之商業行為,謝謝爵士兄的提醒!還有各位一再強調和解金的部份,以及爵士兄舉出的案例,我想這些人都只是想拿到一筆和解金而告人,可是我並不提民事賠償要求,也就是不和解,我也沒說這場官司誰會贏,但我絕對相信司法公正的判決,然後此篇文章也是我提告重要的證據之一,因為胖虎的發文,導致許多不認識我本人的網友,隨意"毀謗本人有釣技沒釣品",如果"山大王"的說法是有利的毀謗證據,那煩請網管勿將此標題內牽涉到本人釣技與釣品之發文刪除,拜託!拜託!
作者:
爵士
時間:
2010-7-11 10:16
標題:
回復 #68 jimmy愛釣蝦 的帖子
桃竹苗永遠的挺你,桃竹苗是你永遠的家
可是我怎麼看~在後面拿刀的
"好似"也是桃竹苗的人
這問題讓我好納悶阿
還是說已經不算桃竹苗的人哩
作者:
轉輪
時間:
2010-7-11 10:31
那些都不是重點啦~
我只想知道 站長砍人帳號 會不會被告而已
作者:
爵士
時間:
2010-7-11 10:33
小弟不懂法律
僅是新聞案例
請自行解讀嚕
你找的出哪些法條可以告~就用力去告
這是你的權益
毀謗本人有釣技沒釣品
這是你說的吧
我沒看到有任何人~"針對"你說過
罵白痴不犯法
但是"針對"某人罵白痴~可能就等著挨告嚕
[
本帖最後由 爵士 於 2010-7-11 10:45 編輯
]
作者:
jimmy愛釣蝦
時間:
2010-7-11 10:49
又一個對號入座的傢伙
這年頭越無知的人說話真的是越大聲
去告 去告 你繳的稅金並沒有白繳
歡迎去告
小弟並沒有把他當作是桃竹苗的弟兄
回覆 轉師傅
如果熊胖送X出國,讓XX專心提告
眼睛跟耳根子會比較清靜一點
作者:
美樂王子
時間:
2010-7-11 11:05
各位有沒有搞錯~~
我才剛說要大家溫習一下竹蝦精神~~
結果在這裡亂成一堆~~
寬容接納....這句話是屁話嗎~~
表達關心和支持與噴口水是兩回事~~
家族的人,自己好好想想...
本篇文章自此鎖定...
[
本帖最後由 美樂王子 於 2010-7-11 11:2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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