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蝦釣魚降龍會

標題: 網路發言..請手下留情.. [打印本頁]

作者: 丫彬    時間: 2011-6-22 21:15
標題: 網路發言..請手下留情..
一直以來,不斷苦勸大家在版上發言盡量保持中立
不管好或壞,點到為止,不要過度的批評或讚美..
以下以一則新聞與大家共享之..

在網路上罵商家的食物不好吃,小心被判刑及賠償!

店家告上法院求償50萬

在網路上發表對餐館食物的評價及意見,是近年來流行的網誌寫作方式,台中市劉姓女子在網誌上批評某牛肉麵店的味道太鹹,且有蟑螂、不衛生,被店家提告。台中高分院審理認為,劉女未針對特定事實加以評論,以妨害名譽判處拘役卅日、緩刑兩年,劉女也向店家道歉並賠償二十萬元。

劉姓女子常在部落格內撰寫網誌,針對小吃、醫療、室內設計、生活雜談等發表文章,迄今有六萬多人次點閱率。九十七年七月間,劉女到台中市西區一家牛肉麵店用餐,事後在網誌上發表言論,指稱該店味道太鹹,店內又有蟑螂,相當不衛生;且店家還讓顧客亂停車,簡直是「惡霸」。有老顧客發現後轉告楊姓老闆,楊老闆委託律師對劉女提起妨害名譽告訴。

法官認逾合理評論範圍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622/78/2tqkv.html
以上新聞引用自奇摩新聞..
作者: 阿菜    時間: 2011-6-22 21:37
我能了解~~~就像是6/18~我被清仔灌醉一樣~~他還說我灌他~~害我很難過
作者: 賞標王子    時間: 2011-6-22 22:20
感謝分享
作者: 清仔    時間: 2011-6-23 00:20
標題: 回復 #2 阿菜 的帖子
唉 , 我那天吐到都不曉得到第幾殿去了, 也沒看你來關心一下 , 再說 , 我就把你給"灌腸"
作者: 妙管家阿元    時間: 2011-6-23 00:38
標題: 回復 #1 丫彬 的帖子
感謝提醒~~

現在凡事講求證據~還是先錄影存證~先保護自己~~

但是在餐廳小吃店.....小弟我是不會在乎有"小強"的.......~~

拎北照吃~只要不飛進我的碗就好

個人觀點不同~~不代表他人立場
作者: 中壢青蛙    時間: 2011-6-23 01:23
標題: 回復 #1 丫彬 的帖子
感謝分享~
沒錯~別以為網路上亂發言就找不到你~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
大家需三思而後行~
作者: 中壢阿文    時間: 2011-6-23 01:35
標題: 回復 #6 中壢青蛙 的帖子
我也覺得我走過的路.後面的人會比較好走.
作者: 寵物店老闆    時間: 2011-6-23 03:01
標題: 回復 #1 丫彬 的帖子
小弟認為~~~
部落客善意PO文...
免於讓大家去踩到地雷...
是件立意良善的事...
但是現在很多網路上的人..
對事情的評斷...
只是針對個人或者是店家私人的恩怨...
就這個事件而言...
法官之所以會做這樣的判決...
主要就是這名網友...
用了太多主觀的情緒和感覺...
去評斷了這個麵攤...
但是卻沒能想到..
高舉著網路部落客正義的大旗...
想要鏟姦除惡而大放厥詞...
產生這樣犀利武斷的評論...
會影響到老闆一整家的生計...
再加上對於評論的事情 ...
並無法提出客觀積極的證據...
個人情緒大於客觀事實的結果..
就是讓自己一把鼻涕一把眼淚的認錯...
這故事也告訴我們...
話到嘴邊留三分...
不要得理不饒人...
最後即使他有滿腹的委屈..
也要承受他口舌逞一時之快的後果囉..
與大家分享...

[ 本帖最後由 寵物店老闆 於 2011-6-23 03:04 編輯 ]
作者: 寵物店老闆    時間: 2011-6-23 03:05
標題: 回復 #5 妙管家阿元 的帖子
如果有小強的話..
我最多就是下次不去了...
作者: 妙管家阿元    時間: 2011-6-23 03:21
標題: 回復 #9 寵物店老闆 的帖子
我在結帳時~會向店家反應有小強~但我也不會上網PO文抨擊店家.....

因為大多數的店家都會改進~也會注意~現在餐飲業做吃的.....真不好做

他們也怕衛生局抽查或是突擊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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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會再去耶.....不去也不行 ...........因為他們是我的客戶
作者: 美樂王子    時間: 2011-6-23 09:32
聽說這新聞另有隱情: 那位部落客跟麵店老闆有停車糾紛,所以才會演變成後來的樣子....

不過,大家還是要小心的啦~~如果說話像放屁,風吹一吹就沒味道了,可是網路上白紙黑字,還是必須多加防範~~

總之, 大家如果都有寬容接納的精神,相信也不會發生這種事的啦~~
作者: 寵物店老闆    時間: 2011-6-23 10:21
標題: 回復 #11 美樂王子 的帖子
所以說囉~~~
我想這應該是...
借題發揮才會出事..
但是這時代真的凡事要小心...
作者: 阿湯哥    時間: 2011-6-23 10:36
標題: 回復 #1 丫彬 的帖子
感謝行政版主丫彬的柔性勸導與提醒, 對商家的態度能"保持中立", 是雙方面雙嬴的局面.

代借此版發言: 兩個半月前, 初加入降龍, 爬文之下對於八德地區某一間蝦場起了疑問, 會內人士習慣以"浩南場"稱之, 原先以為是經過蝦場負責人同意下稱呼, 經本人多次去消費得知並非如此. 在台灣沒有一家"寶號商家"會很樂意地的讓任何人去做更改!! 況且~有的商家是看八字風水學來命名. 大家就...將心比心了.  至於~~陳浩南的啥电影倒是沒看過, 但...浩南/霸子/扛霸子的名詞, 倒是能知其一ニ, 為了勉除日後有所糾紛與波及, 望請...會內先進在"寶號"方面, 能予以扶正改進.

~~以上的言論是我個人的淺見, 不當之處, 望請指正. 謝謝!~~
作者: 寵物店老闆    時間: 2011-6-23 10:50
標題: 回復 #13 阿湯哥 的帖子
阿湯哥~~~
宏X之所以會有這樣的稱號...
主要是因為...
怕會內的弟兄..
對該蝦場有主觀上不當的評價...
造成日後的困擾...
所以在論壇上用的暱稱...
就像滿X也可以稱為~~和平大飯店...
因為他位在和平路上
但是如果要給該蝦場按讚的話...
當然可以用全名囉..
作者: 阿湯哥    時間: 2011-6-23 11:09
標題: 回復 #14 寵物店老闆 的帖子
霸子與扛霸子一詞~~~比較具有負面性, 幫派堂口色彩.

和平路上的滿X, 稱為~~和平大飯店; 永安路上的上X灘,稱為~~度假村. 若站在店家的立場上(服務業), 後兩者應還能接受...我想.

如果BOSS兄弟的寵物店被加冠上了...X联寵物店/ X海寵物店/ X埔寵物店之名, 我想..新客人進入您的店可能就會...比比搓 . 反觀, 和平寵物店/ 快樂寵物店/ 狗兒度假村寵物店.. 您想咧, 多麼的.....吸金啊 !!

[ 本帖最後由 阿湯哥 於 2011-6-23 11:19 編輯 ]
作者: 美樂王子    時間: 2011-6-23 11:24
對於會內兄弟替蝦場取的暱稱,只要不違法且過於低俗的話,我個人是沒啥意見...

p.s.如果扛霸子不好聽的話,也可以改成扛報紙....
作者: 中壢阿文    時間: 2011-6-23 11:32
我贊同BOSS的說法.畢竟浩南場稱呼並無不雅.而且也算會內同好共同默契的說法.
說浩南場也比紅X好聽.畢竟之前我們也有PO過全名.但有些店家只接受PO出優點.
當你PO出其缺點他還會氣到要報警+上法院.所以大家才決定以XX或某某飯店名.路名相稱.
個人說法只要無傷及大雅我想跟啥風水學沒啥相關吧!今天一家店如果經營的好生意也就好.
部會因為我一句OOXX他就會收店吧!像我家的工廠也常被競爭對手說OOXX但我們品質顧好.客戶一樣會找上門.客戶還會嗆競爭對手說等妳們品質有比OOXX好再來跟我談.所以服務品質才是長久的經營賺錢之道.
作者: 阿湯哥    時間: 2011-6-23 11:39
標題: 回復 #16 美樂王子 的帖子
我都是在扛雜誌,...扛PlayBoy .
作者: 黑火阿毅    時間: 2011-6-23 14:59
...浩南/霸子/扛霸子的名詞.是為了不要被該店家對號入座.好聽話店家不以為意.不好聽的.只要一點風吹草動.爆個釣況寫個釣蝦感言.你信不信你要被提告了................我們無法禁止別人對我們提告.但可以明哲保身....代號.打個X只是保護自己..你進降龍會沒很久.雖然我也是菜比吧.我會去問.去了解為什麼要這樣稱呼.進而避免.但是以前確實有發生店家要提告我們會友喔.也是經由大老們搓湯圓才解決的.代號是會內的私下稱呼..但是也希望會友們不要以該代號與該店家做評論.....................總歸一句.不管你怎麼稱呼.不要被該店家對號入座....謝謝

[ 本帖最後由 黑火阿毅 於 2011-6-23 15:04 編輯 ]
作者: 釣蝦也釣喵    時間: 2011-6-23 15:10
標題: 回復 #1 丫彬 的帖子
小弟從事餐飲業的~~

你說好吃或難吃都還是其次~客人自有公斷~~

但是小強勒~那就不一樣了~~

不管客人或是店家都會很在乎環境的問題~~

口味是很主觀的~只能說大部分人覺得好吃~~

小弟很認同美樂哥說過的~~

理從真處讓三分~話到嘴邊留半句~

作者: 轉輪    時間: 2011-6-23 15:11
標題: 回復 #19 黑火阿毅 的帖子
給你按個"大"讚
[attach]52124[/attach]
作者: hwatsung    時間: 2011-6-23 17:47
雖然這件事情已經過了兩年多,但是第一次到市刑大做筆錄、第一次上地檢被檢察官詢問,那種感覺深深的烙印在我腦海裡,所以每每看到這種因為網路評論而被起訴的案例,於我心有戚戚焉!
基於「善意」而去談論某一店家、個人的行為時,所為的言論應盡量避開刺激、具衝突性的主觀用字,在要訴諸於網路上變成白紙黑字前,盡量的多去審視幾遍,將不妥的字眼改換,不要忘記你是基於「善意」的提醒店家、個人以及觀看你發表文章的讀者們有可能有問題的地方,不是惡意的去傷害,這樣應盡量能降低被告風險吧?!
作者: 黑火阿毅    時間: 2011-6-23 19:17
給22樓的大大.掌聲鼓勵一下.
善意去談論某一店家、個人的行為時,所為的言論應盡量避開刺激、具衝突性的主觀用字.
當某一店家.個人.不能理解這個善意的言論時.對方就會把善意當成惡意.這時衝突就產生了.所以避免衝突的第一點就是.不要<針對>...言論說說還小事.白紙黑字大代誌
作者: 酷酷掃    時間: 2011-6-23 20:55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易字第4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英慧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
易字第三九三○號,中華民國一○○年二月十五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三八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劉英慧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
    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
    由(如附件)。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劉英慧(以下簡稱為被告)係以下列情詞
    ,提起上訴,指摘原審判決對其論罪科刑不當,即:
(一)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不同,事實有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
      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
      九號解釋(及協同意見書)意旨,憲法對於「事實陳述」
      之言論,係透過「實質惡意原則」予以保障,對於「意見
      表達」之言論,則是透過「合理評論原則」,亦即「以善
      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之誹謗罪阻
      卻犯罪事由,賦與絕對保障。
(二)原判決事實欄所擷取、評價之段落過於簡略,遺漏系爭言
      論中相關連之重要敘述,如將系爭言論整體觀察,可見伊
      在當日路經「味到小吃川味牛肉麵」店時,係善意勸阻該
      店顧客勿違規停車,但告訴人之女陳姿安及告訴人之外籍
      女婿見狀竟為來客說項、圍事,並與伊發生口角,可見告
      訴人所經營之上開牛肉麵店係積極容任顧客違規停車。按
      餐廳、飲食業者依法令應有維護周邊交通之作為義務,若
      任由多數不特定之來客違規停車,周邊交通安全即受到危
      害,此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為可受公評之公共事務。又
      「惡霸」之用語,係依據個人意見之主觀評價,亦即是「
      發表意見」,而非「陳述事實」,即無所謂真偽之問題。
      此部分係伊對可受公評之事,出於善意之合理「意見表達
      」,意見容有不當,亦不得以公權力予以箝制。
(三)又公開營業之餐飲業者所提供之飲食、環境與服務品質等
      項目,係屬可受公評之事。消費者對於餐飲口位,本有主
      觀評價,此見仁見智,並無所謂是非對錯可言。伊所為「
      很難吃」之言論,係針對特定可受公評之事項,依個人之
      親身體驗及價值判斷而提出之主觀意見及評論,縱使批評
      之內容為負面,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仍
      不應構成誹謗罪。另伊指述該小吃店之環境「不衛生、有
      蟑螂」乙節,係屬「事實陳述」之言論,依據證人蔡幸樺
      於原審之證詞、其他網路部落格評論該小吃店髒亂之言論
      ,及伊嗣後取得之該店不衛生現場照片與現場擺放殺蟑劑
      之照片,足見伊所述情節客觀上尚非全然無據,伊之此部
      分言論並無實質惡意,縱使無法確證其事實,亦可認為有
      相當理由,信其所述情節為真實,應不為罪。
三、然查:
(一)依據本案被告上開部落格網頁文章內容,被告雖有傳述其
      如何路經「味到小吃川味牛肉麵」店,因看到有一輛藍色
      自小客車之車主違規併排停車,乃加以勸阻,但仍遭該車
      主回應:「店家說可以這樣停」、「干你什麼事」等語,
      且並遭其辱罵為「瘋婆子」(臺語之肖查某),而見狀出
      來之店家(指告訴人之女陳姿安)亦有對其回應:「有妨
      礙到你嗎?」等語,另一店家代表(指告訴人之外籍女婿
      )隨後亦以英文口述:「這是可以的,我住這...」等
      情。惟本案卷內並無證據可以證明「味到小吃川味牛肉麵
      
」店,有以擺放障礙物之方式或其他方法占用店前之路面
      ,供該店之消費者停車。而告訴人陳稱該店週邊有音響店
      、餐廳、咖啡店、小吃店、麵館、事務所及公司行號林立
      ,因在小巷,停車不易,故上開商店、事務所及公司行號
      之客人,甚至附近住戶之友人,在該處路旁臨時停車者甚
      多等情,亦有告訴人及被告所提出之照片在卷可稽。則被
      告嗣後所提出之照片,所拍攝違規停車之車輛,是否定係
      「味到小吃川味牛肉麵」店之顧客所停放?又被告在上開
      案發時間之前,所見該處違規停車之情景,是否均係「味
      到小吃川味牛肉麵」店之顧客違規停放所造成?以上自均
      有疑義。本案已難從上開單一事件而為被告所稱:「味到
      小吃川味牛肉麵」店有長期容任來客併排停車、妨害交通
      及社區公共安全之認定。又本案告訴人否認有積極指使顧
      客違規停車。依據證人陳姿安在司法警察調查時所為之陳
      述,其僅是因見被告與該店顧客發生口角,經客人反應,
      認為生意以和為貴,才外出希望被告在態度上不要這麼兇
      ,隨後即返回店內繼續工作(見警卷第六頁)。縱使證人
      陳姿安當時亦未勸阻上開顧客不要違規停車,另告訴人之
      外籍女婿亦有隨後對被告口述:「這是可以的,我住這.
      ..」等語(但此部分,告訴人並未承認,被告亦未提出
      證據證明);但被告亦未指陳其等之態度係如何惡劣至可
      堪為「惡霸」之評價。按刑法第三百零九條所定「侮辱」
      ,係指直接對人詈罵、嘲笑或其他表示足以貶損他人評價
      之意思。縱使要對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而發表言論
      ,其言論內容亦不能有辱罵他人之言語。被告以「惡霸」
      之言語,辱罵告訴人,自足以表示不屑、輕蔑,對於告訴
      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到貶損其評價之程度
      ,亦可認為係以使一般殷實之生意人難堪為目的之侮辱性
      言語。此部分並非刑法誹謗罪之範疇。被告以上開情詞否
      認此部分有犯刑法之公然侮辱罪,尚非可採。
(二)又依據被告在本院審理時,所陳述:「(妳是什麼時候去
      味到小吃川味牛肉麵館用餐?)我是九十七年七月去華峰
      建築師事務所,我們公司就在她們的隔壁,是在那時候有
      一天的中午」、「(妳去那邊消費的項目跟金額是如何?
      )因為我是跟另外一個同事一起去點的,我記得我應該是
      點乾麵還是炸醬麵,我有點忘記了。我們還有合點小菜。
      我記得那時候我就覺得我只有點乾麵跟小菜,我們二個人
      加起來還要二百塊」、「我只是點一般的乾麵,因為我跟
      我同事也都不吃牛肉麵,應該她也是吃乾麵。我記得我們
      有一起點小菜,但是她的麵類我就沒有記得很清楚」、「
      (另外妳還點了什麼樣的小菜?)海帶跟百頁豆腐,好像
      還有一樣,我記得總共是三樣。我們二個就是我點一碗麵
      ,她點一碗麵,還有三樣小菜,所以我就記得二個人是二
      百多塊」、「(為什麼妳會用難吃的字眼來形容?)因為
      我覺得不好吃,我覺得很鹹。其實我去那邊上班,附近比
      較便宜的店家只有她們那一家。那一天我去吃之後有跟我
      同事說很鹹、很難吃,我有點忘記當時她是怎麼回答我。
      不過如果好吃的話,因為我們是上班族,中午就會到附近
      吃。如果不到難吃的地步,我怎麼可能只去吃一次」、「
      (妳所說的不衛生是指什麼?)我們那天有下雨是外帶回
      去公司吃,因為我們公司就在旁邊而已,所以我們習慣帶
      回去邊看線上影片邊吃。就是因為我在那邊等麵的時候看
      到櫃檯下面有蟑螂。我們站在料理檯那邊等,就是門口進
      去有一個料理台,我們二個就站在旁邊等」等語,其之前
      僅曾到「味到小吃川味牛肉麵」店消費一次,且僅是購買
      乾麵(或是炸醬麵)及三樣小菜外食,並因乾麵(或是炸
      醬麵)很鹹而認為很難吃,又因等麵的時候看到櫃檯下面
      有蟑螂,而認為該店很不衛生。此與被告先前在警、偵訊
      中,提出照片指陳係鹵味之料理檯櫥髒亂、牆面有黑色油
      漬讓其有不衛生之感受云云(見警卷第二五、二六頁、偵
      卷第二八二九頁),尚有不符。又依據被告在原審法院所
      聲請傳喚之證人蔡幸樺,在原審法院審理時所證稱:「(
      被告有無跟你評論過味到小吃餐廳的環境衛生情形?)有
      ,我剛到時,同事有跟我說可以去附近的味到小吃店吃,
      說那裡比較近,之後跟被告聊起來,被告說她有去吃過,
      她說那裡的覺得比較髒一點,吃起來覺得還好」、「(那
      是什麼時候說的?時間點在哪時候?)是我剛來公司的時
      候,差不多是97年9月的時候」、「(你在公司,是否
      有聽任何同事提過說【味到小吃他們的牛肉麵很難吃..
      .還不衛生,有蟑螂】這樣的話?)很難吃是沒有聽過,
      不衛生是有,被告及我其他另外的同事都有講過,被告有
      說過不衛生,我另外三個同事有說過那裡環境比較髒一點
      ,我的印象中沒有聽說過有蟑螂」、「(妳去過味到小吃
      那兩次,除了剛才提過所見情況外,有無看到餐廳內有蟑
      螂?)沒有」等語(見原審卷第七八、七九頁),顯然被
      告不僅未曾向證人蔡幸樺告稱:「味到小吃川味牛肉麵
      店很難吃或有蟑螂之情,還曾向證人蔡幸樺告稱該店吃起
      來覺得還好;以上均與被告所辯不合。再者,依據被告在
      本院審理時,另又聲請傳喚之證人陳俞仲在本院審理時所
      證:「(你是否曾經到味到小吃店用餐過?)有」、「(
      為什麼原因去味到小吃用餐?)我是到對面的一順去修車
      ,修車之後因為時間已經比較晚了還要等,所以大概傍晚
      時間我就去那邊用餐。因為那附近大概也只有那一家比較
      簡易的小吃,所以我到那邊比較方便」、「(你在味到小
      吃用餐的時候,你所見到的環境衛生狀況大概是如何?)
      因為我去的時候是傍晚,它跟一般小吃一樣,燈光沒有很
      亮,大概就是這樣,其他沒有太大的想法」、「(味到小
      吃店的衛生環境是怎麼樣?東西有沒有整齊?食品有沒有
      擺設在適當的地方?廚餘桶放在哪裡?)其實我應該大概
      有二年沒有去了,我去的時間是在二年前。那個時候因為
      只是去一下去吃個東西就走,所以擺設方面像廚餘桶在哪
      我沒有去記。吃的部分我只是吃完之後,我覺得擺設跟一
      般小吃店都差不多。至於它的環境整潔到什麼程度,我當
      時覺得跟一般小吃店是差不多,沒有特別漂亮整齊」、「
      (東西有沒有很難吃?)這個部分我覺得我吃了之後,因
      為我當初去吃認為它應該是一家可能蠻老的店,但是第一
      我不吃牛肉,不過它是主打牛肉,我想說去看看還有沒有
      其他的,結果我記得是有其他麵類,我去就是點其他的麵
      類,所以我沒有覺得特別好吃,因為我的想法它是主打牛
      肉」、「(有沒有發現蟑螂?)我在吃的時候是沒有」等
      語(見本院卷宗第一○五、一○六頁),亦不能證明「味
      到小吃川味牛肉麵」店有:很難吃、不衛生、並有蟑螂之
      情。又本案被告縱使認為「味到小吃川味牛肉麵」店之乾
      麵(或是炸醬麵)很鹹,亦應僅就此情具體評論,才屬適
      當及善意之評論。其僅一次消費並覺得乾麵(或是炸醬麵
      )很鹹,即為「味到小吃川味牛肉麵」店很難吃之傳述,
      自難認定係適當及善意之評論。依據上開證據及原審判決
      另外記載之理由,本案原審判決認定被告有犯刑法之散布
      文字誹謗罪,其認定並無違誤。又依據被告所提出之其他
      網路部落格評論,並不足以認定「味到小吃川味牛肉麵
      店有被告所傳述上情。被告嗣後取得之該店現場照片,係
      被告嗣後拍照所得,並非被告傳述上開言論之前所見,不
      足以證明被告於行為時,係以善意為適當之評論。又被告
      雖聲請本院向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函調該局於一○○年一月
      二十日前往「味到小吃川味年肉麵」店稽查之紀錄,欲證
      明該小吃店之環境確「不衛生、有蟑螂」。但此為一○○
      年一月二十日之稽查紀錄,並非被告傳播上開言論當時之
      稽查紀錄。且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於一○○年四月二十
      九日以中市衛食藥字第一○○○○一六八五一號函檢送本
      院之「味到小吃川味年肉麵」稽查紀錄,亦未具體記載該
      店有何種不衛生或有蟑螂之情事;此部分亦不足以證明被
      告於行為時,係以善意為適當之評論。綜上,應認被告此
      部分所辯亦不足採。其聲請本院到現場履勘,本院認無此
      必要。
四、綜上論述,本案被告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案被
    告之上訴雖無理由,但被告在本院審理期間,已與告訴人成
    立訴訟上和解,同意賠償告訴人新台幣(下同)二十萬元,
    且已先於成立和解當時給付其中之十萬元,此情有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一○○年訴字第八六二號和解筆錄在卷可稽。又被
    告並無犯罪紀錄,此情亦有其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據。其
    因一時衝動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與告訴人成立訴訟上和
    解,並已賠償部分和解金額,經此偵、審程序及刑罰之宣告
    後,應知警惕,諒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宣告刑以暫不執
    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二年,用啟自新。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
    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作者: 酷酷掃    時間: 2011-6-23 20:58
記者所發的新聞當故事書看看就好...

判決書在此,上法源就可以找尋到了~
作者: 釣蝦也釣喵    時間: 2011-6-23 21:54
標題: 回復 #25 酷酷掃 的帖子
厲害喔~

媒體報導的還是聽聽就好了~~

新聞怎麼報~亂報就OK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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