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蝦釣魚降龍會

標題: 爆鰡組組規與備錄 [打印本頁]

作者: 阿ONE    時間: 2011-7-10 17:28
標題: 爆鰡組組規與備錄


【本組組規】
第一條:爆鰡組成員,不得毫無釣品;行為失禮,違者除名。


第二條:爆鰡組成員,不得攻訐釣場;論黃數白,違者除名。

第三條:爆鰡組成員,不得內鬨相鬥;結黨排擠,違者除名。

第四條:爆鰡組成員,不得侵門踏戶;嗆聲嘲諷,違者除名。

第五條:爆鰡組成員,不得違反規定;目無組紀,違者除名。

第六條:爆鰡組成員,不得謗毀組織;流言蜚語,違者除名。

第七條:爆鰡組成員,不得上情下達;付諸不理,違者除名。

第八條:爆鰡組成員,不得無視團體;事不關己,違者除名。

第九條:爆鰡組成員,不得東欠西借;倒債賴帳,違者除名。

第十條:爆鰡組成員,不得介紹直銷;邀互助會,違者除名。

作者: 阿ONE    時間: 2011-7-10 17:30
【關於幹部】
01.本組設組長一名、管理委員五名、財務經理一名
、活動幹事二並可視組務需要由組長向管理委員提案增設相關幹事人員。

02.組長職務為組務規劃與執
等等相關事宜,為本組最高代表。

03.管理委員職務為行使組長對組務之提案同意權
以及監督組務執行與組費收支狀況並可對組務提出相關提案。

04.財務經理職務為組費和公物之管理與保管。


05.活動幹事職務為助組長處理活動與賽事等等相關事宜

06.幹事職務為協助組長處理
組務規劃與執行等等相關事宜

07.組長與管理委員之選舉與補選,
一率由現任組長或組長派代表主持投票。

08.組長與管理委員職位,
於每年十二月由成員改選。

09.現任組長可連選連任,亦可放棄組長連任與管理委員選舉提名

10.現任管委已連兩任者,也可放棄管委連任組長選舉提名

11.幹部所謂一任,系指需任滿一年。因補選遞補幹部者,任滿九十天則視同一任。職位於隔年一月一日正式交接。

12.除符合放棄組長選舉提名規定本組其餘成員一率為組長候選人,選舉期限為五日,由最高票者獲任。若有同票者,則同票者再進行票選或連署決定,直到產生組長為止。

13.除獲選組長,
以及符合放棄管理委員選舉提名規定本組其餘成員一率為管理委員候選人,全體成員再進行投票或連  署決定,選舉期限為五日,依得票高低取前七名為管理委員。若有同票者,則由同票者再進行票選或連署決定,直到產生管委為止。

14.組長、管理委員、經理與幹事,
若三十天以上無任何聯,則視同不適任,提報送管委獲過半同意開除後由組長或管委派代表發文公告開除再由成員重新補選或組長重新指派。

15.組長、管理委員、經理與幹事若因撤職、辭職或退出
、開除則直接由成員重新改選或指派遞補職缺。

16.組長、管理委員於該年第四季因故撤職、辭職或退出
、開除則不進行補選。組長空缺職位則由各管委推舉一管委暫時代 理,管理委員缺職位則由組長暫時代理。

17.組長與管理委員若因故遭撤職或辭職者,
不得為補選職位之候選人,但仍可參予投票或連署決定。

18.除現任組長與現任管理委員已連兩任者,
任何成員不得在幹部選舉前以及投票時,公開發表任何棄選聲明與言論。此外,所有成員不得有任何公開影響選舉結果之言論與行為。

19.幹部選舉期間若有任何公開影響選舉結果之情況,
選舉主持人可視情況暫停或取消選舉,待處理完畢後,再重新進  行或舉辦選舉。

20.組長因故辭職,需向全體管理委員說明原因,經過半管委同意方可准辭。違者視同退組。

21.管理委員因故辭職,需向組長與其餘管委說明原因,經組長與其餘管委
過半同意,方可准辭。違者視同退組。

22.組長與管理委員之任何組務等等相關討論須全程公並開放組員參,且決議結果組長需發文公告並說明。

23.組長與管理委員在職期間享有免繳組費之禮遇。







作者: 阿ONE    時間: 2011-7-10 17:30
【關於組長】
01.本組一切組務規劃與執行、協調或整合組內組外紛爭與意見
組費支配、職務指派、發表公告等皆為組長職權。未經組長授權,不得擅自逾越。

02.組長一切
組務規劃、組費支配、職務指派等等需向管理委員提案,經管委過半同意方可執行。

03.財務經理由組長指派組員擔任,且需經管理委員過半同意,但組長與管理委員不得兼任財務經理。財務經理隨指派之組長卸任而解職。

04.活動幹事
由組長指派組員擔任,且需經管理委員過半同意,但組長與管理委員不得兼任活動幹事活動幹事隨指派之組長卸任而解職。

05.財務經理若有不適任或因故辭職,
組長可重新指派組員擔任,但新指派財務經理需經管理委員過半同意。


06.活動幹事若有不適任或因故辭職,組長可重新指派組員擔任,但新指派活動幹事需經管理委員過半同意。

07.除活動
幹事之外組長可在指派或授權組員為協助相關組務之幹事,但需經管理委員過半同意。但組長與管理委員不得兼任幹事


08.組長指派或授權之
幹事執行組長指派或授權之組事宜期間,視同組長親自執行。幹事可自行向管理委員提案組長所指派或授權之組務事宜經過半管委同意方可執行。

09.幹事若有不適任或因故辭職,組長可重新指派組員擔任,但新指派幹事需經管理委員過半同意。

10.組長指派或授權之
幹事一但協助之組務完成後,職位則立即解除。長期協助處理組務相關亦隨指派或授權之組長卸任而解職。

11.組長交由管理委員決定之組務提案,管委若於五日內未對提案表態,則視同默認同意


12.組長幹事任何組務之提案與執行不得違背組規,且須符合備錄相關規定之章程


作者: 阿ONE    時間: 2011-7-10 17:31
關於管委】
01.管理委員對組務有任何提案,經
管委討論過半同意,可交由組
執行。

02.組長未經管理委員過半同意,
亦未獲組員過半投票或連署同意,而任意安排或執行之
組務、組費支配、職務指派等等管委討論過半同意,可派代表發文公告暫停其安排或執行組務、組費支配、職務指派等等

03.管理委員有權監督組務執行與組費收支狀況等等,亦需協調或整合組內組外紛爭與意見

04.財務經理與幹事若有怠職或疏失經管理委員討論過半同意,可對財務經理或幹事撤職並要求組長重新指派

04.組長若嚴重怠職或疏失,經管理委員討論全數同意,撤換組長重新改選。

05.組長任何組務安排、組費支配、職務指派等等提案需主動通告所有管理委員進行討論決議。


06.管理委員對任何組務之決議不得違背組規,且須符合備錄相關規定之章程


作者: 阿ONE    時間: 2011-7-10 17:32
【關於提案】
01.成員欲修改、廢除或新增組規與備錄,
需公開提案先取得過半管理委員同意,再經2/3以上成員投票或連署同意方可通過。

02.成員欲撤換組長、管理委員、幹事或經理,
公開提案經過半以上成員投票或連署同意方可重新改選或指派。且經撤職之幹部得為選人。

03.
成員對組務有任何提案,公開提案經過半以上成員投票或連署同意,無需再送交管理委員決議組長直接安排或執行。

04.成員組務安排、組費支配、職務指派等等有質疑或反對,公開提案經過半以上成員投票或連署同意無需再送交管理委員決議可直接無效或廢除

05.舉凡交付全體成員投票或連之提案只要到達規定人數同意通過提案內容與章程符合組規與備錄規定組長與管理委員一律不得反駁或拒絕執行。

06.任何欲交由全體成員決定之提案,其投票或連署期限為五日,成員於期限內未對提案公開表態,則視同默認同意
,且事後不得異議

07.任何提案不得違背組規,且須符合備錄相關規定之章程







作者: 阿ONE    時間: 2011-7-10 17:32
【關於組費】
01.成員需於每年第一季繳交新台幣1200元組費。

02.新進成員若於第一季
公告入組則繳交新台幣1200元組費第二季繳交組費新台幣900元第三季繳交新台幣600元組費第四季繳交組費新台幣300元

03.留名停權之組員請假期間無須繳交組費

04.留名停權之組員需於銷假後當季開始繳交組費

05.本組公款一率由組長調撥與支配,但需經管理委員過半討論同意。

06.本組公款僅限於活動相關支出與贊助,不得私用或借貸,有侵佔行為需付法律責任。

07.公款一率由財務經理管理,並視收納與支出情況公佈內容。

08..公款每筆收納與支出明細,財務經理經報備組長後,送交所有管理委員查核並公開帳冊。

09.組長與管理委員若因故遭撤職或辭職者,則不得享有在職期間免繳組費之禮遇,需於撤職或辭職後當季開始繳交組費


10.管理委員可視情狀隨時
查核公款收入與支出明細。

11.管理委員若發現公款帳目收入與支出明細不符,則組長與財務經理需負全責
有嚴重虧公侵佔行亦需付法律責任。



作者: 阿ONE    時間: 2011-7-10 17:32
【關於公物】
01.本組公物
如旗幟、徽章、教學釣具等等,均統一造冊由財務經理
保管。

02.成員欲借用公物,經報備組長同意即可。若有毀損或短缺則需自行賠償或修復

03.財務經理交接公物,需照冊清點移交若有毀損或短缺,上任組長與財務經理則需自行賠償或修復


作者: 阿ONE    時間: 2011-7-10 17:32
【關於開除】
01.組員若違反組規或備錄,經
組長了解
違反原因提報管理委員全數同意開除後由組長說明原因直接除。幹部討論決議是否開除時,需讓當事者能充分提出答辯

02.組長若違反組規或備錄,
管理委了解違反原因提報其餘管理委員全數同意開除後,由管委派代表說明原因直接開除,並由成員重新改選。幹部討論決議是否開除時,需讓當事者能充分提出答辯

03.管理委員若違反組規或備錄,
經組長了解違反原因提報其餘管委與組長全數同意後,由組長發文說明原因開除,並由成員重新改選。幹部討論決議是否開除時,需讓當事者能充分提出答辯

04.成員若不滿開除,可在組長或管理委員發文開除七日內提案交由全體成員投票或連署決定開除與否。若2/3以上成員反對,開除無效。

05.成員欲退出本組者,
可直接發文公告,
見文生效。

06.組員若超過90天與本組無任何聯繫,
一律提報開除。

07.退出本組或遭開除者,
需繳回徽章,不回繳者視為侵佔。繳回徽章若有破損,
則需賠償新台幣1000元整。

08.退出本組或遭開除者,
之前所繳交的組費不予退還。


09.退出本組或遭開除者,一年內不得加入本組




作者: 阿ONE    時間: 2011-7-10 17:33
【關於請假】
01.組員因故請長假,需向組長報備原因後,由組長送交管理委員審查。經過半管委討論同意,方可准假。

02.組員請長假期限為90天,
逾期未銷假者,視同退出本組。


03.若因兵役坐監、海外長期出差等等特殊情狀,可向組長報備原因後,由組長送交管理委員審查,經過半管委討論同意,可留名停權一年期滿未銷假者,視同退出本組。

04.
留名停權之組員其請假期間,不得行使任何成員權利,如擔任幹部候選人、提案、投票等等。

05.組長、管理委員、幹事與財務經理,因故需請長假,則視同不適任,直接由成員重新改選或組長
重新指派。


06.組員請長假之開始日期,一律以組長公告日開始計算。




作者: 阿ONE    時間: 2011-7-10 17:33


【關於入組】
01.申請入組者需擁有降龍會以及臉書個人帳號,並持有個人池釣烏鰡釣具。

02.申請入組者需參予本組名義或本組幹部所發起之公開活動或約釣一次以上。

03.申請入組者需由本組管理委員公開發文推薦,不得自行申請。且組長與一般組員不得為推薦人,但可引介申請入組者讓管理委員認識,再由管委視情況推薦。

04.申請入組者需在管理委員發文推薦後的二十四小時內,於本組留言版公開說明入組原因,以及聲明願意遵守本組一切規定並附上個人近照一張。若未能於期限完成則視同放棄。

05.申請入組者公開說明後,需獲本組組員五人以上附議。此外,附議人須說明附議原因。組長可附議,但管理委員不得為附議人。

06.申請入組者獲本組成員五人以上附議,經組長查核無誤後,提報管理委員同意。

07.申請入組者若經4/7管理委員同意即可入組,並於組長公開告知後的十五天內,購買本組指定之釣魚背心,且按照本組規定車繡燙字。若未能於期限完成則視同放棄。

08.申請入組者符合一切規定,經組長公告後正式加入本組。

09.申請入組者若因故放棄,則一年內不得推薦入組。


10.申請入組者若曾為本組成員,因故退出或開除,則一年內不得推薦入組。


作者: 阿ONE    時間: 2011-7-10 17:33
【關於福利】
01.本組回饋成員之提案,
組長提交管理委員
審核過半數同意,其提案所需之費用由組費提撥
   

02.本組任何公開活動,
成員親屬若有報名參予,
組長可視組費狀況補助餐且限定一員。情侶關係者亦適用本條款。

03.成員若有喜事者,
經組長提交管理委員審核過半數同意後則組長捐貲新台幣300元,管理委員各捐助新台幣200元,組費並提撥新台幣900 元,合計新台幣2600元做為禮金。禮金則以本組名義發贈

04.成員若有喪事者,
經組長提交管裡委員審核過半數同意後則組長捐貲新台幣300元,管理委員各捐助新台幣200元,組費並提撥新台幣1000元,合計新台幣2700元做為慰問。慰問金則以本組名義發贈

05.若受贈者為組長或管理委員,其職位原本應捐之款,則由組費全額支付。

06.成員若重病住院者,其慰問金按照喜事禮金發贈。

07.成員欲申請禮金或慰問金,需主動向組長提出相關證明,再由組長提報管理委員審核。

作者: 阿ONE    時間: 2011-7-10 17:33



【關於背心】
01.廠商款式連結

02.車縫方式。

                               
登錄/註冊後可看大圖

*背心正面右上邊,車繡降龍會ID,字體大小一至二公分以內,顏色不限。

*背心正面左上邊,去除口袋後,再車缝本組徽章。

*徽章部分請與本組經理連絡,以郵寄或面交的方式贈予。但需向經理證實已取得


                               
登錄/註冊後可看大圖

*背心背面正上方,
需車繡或燙印兩行字,上行為降龍會,行為爆鰡組。字體大小四至五公分以內,顏色為黃色。

*下行"爆鰡組"需間隔比上行"降龍會"略長。

作者: 阿ONE    時間: 2012-11-16 07:26
【關於嘉獎】
01.舉凡對本組有貢獻者,如協助處理組務、舉辦賽事與活動或代表本組參加賽事得獎等等,由組長提案經管理委員討論過半數同意,即可記予嘉獎。

02.組長可視其貢獻程度提報嘉獎次數,但需經管理委員
討論過半數同意。但提報個人嘉獎每次不得超過三支。

03.嘉獎一支可領取新台幣300元獎勵金,其獎勵金由組費支出。

04.退出本組或遭開除者,其嘉獎一律取消。

作者: 台北凱文    時間: 2013-1-7 10:26
管委推薦新人入組時,管委推薦人的定義說明

管委推薦人並不等同於保證人,它代表的是一個新人要入組的媒介、橋梁、溝通的管道,今天一個新人要入組如果沒有組員介紹,因該很難得到大家的支持認同,原因就是彼此不認識不熟悉,在這種情況下新人就必須自行邀約或參加組內活動來認識組員,再經過一段時間的約釣喇賽後如果新人真想入組就會請認識的組員代為推薦。

重點來了.....當欲加入的新人向組員提出加入之要求時,
管委推薦人因該都會告知入組基本細節及注意事項,也會評量欲入組新人在與管委推薦人認識的這段時間的作為,來衡量是否要推薦此人,這就是我認為的第一階段。

當管委推薦人正式PO文推薦時表示已經過推薦人的第一階段的篩選,在此階段只表示為(當時熟識期)(因為每個組員也不過是在釣魚的這段期間才認識),推薦之後以組規的程序申請入組小弟就不再敘述。

管委
推薦人推薦新人後我想並不須要再另外說明為何推薦,因為他都已經在第一階段評估過了(不需要大費周章打字說明怎麼認識、怎麼一起釣魚、當時說過什麼話、做過什麼事等等等....)推薦人後續的責任因該就是溝通、轉達、問題告知等。

例如:當新人入組後若有違反組規之情事發生,這時就須由當時推薦之
管委來做溝通、轉達、問題告知,就不會有被指派告知結果公親變事主的事情發生,若經過推薦人溝通、轉達、告知後組員依舊沒改善依然固我,就可依組規處理,管委
推薦人並無任何責任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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