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自98年1月11日起擴大施行禁菸規定,並提高罰鍰 |
◎ | 學校、醫院、金融機構、文教機構、政府機關 |
◎ | 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遊覽車、捷運系統、車站、月台及旅客等候室等 |
◎ | 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 |
◎ | 電影院、KTV、網咖及休閒娛樂場所 |
◎ | 旅館、商場、餐飲店等 |
◎ | 民眾於禁菸場所吸菸,最高處新台幣 10,000 元罰鍰。 |
◎ | 業者未依規定設置禁菸標示者,處新台幣 10,000 – 50,000 元罰鍰,期限內未改正得連續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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